(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钟女沛、黄树尧、XX芬、黄惠芬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岸村新圩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黄树尧,XX芬,黄惠芬,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岸村新圩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钟女沛。申请执行人黄树尧。申请执行人XX芬。申请执行人黄惠芬。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岸村新圩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阮秀琼,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钟女沛、黄树尧、XX芬、黄惠芬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岸村新圩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岸村新圩经济合作社应给付损失164909.22元及负担诉讼费962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伟雄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