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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淑云与XX、李晓敏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云,XX,李晓敏,王斌,李玉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26-1号原告陈淑云。被告XX。被告李晓敏。被告王斌。被告李玉亭。本院在原告陈淑云与被告XX、李晓敏、王斌、李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晓敏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告李玉亭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