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刘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大丰市刘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刘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刘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刘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大丰市刘庄镇范堤街204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韦林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权(特别授权),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云,居民。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刘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大刘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郁 剑 波助理审判员 奚 锦 静助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宣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