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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法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甫,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甫,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五女店镇西街村5组。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县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