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肖某诉涂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涂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00号原告肖某,男。被告涂某某,女。原告肖某与被告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