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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津亮与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王津亮。委托代理人:何王燕(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莎。王津亮申请执行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642元,执行费人民币105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津亮于2015年5月26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查封。2015年6月8日,本院去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交我院处置,该局函复,建议相关涉案资产待刑事案件结案后由人民法院统一处置,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6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振祥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