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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times,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刘××,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666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公积金补偿款27840元。现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6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