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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某与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乔某。本院执行的(2014)任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乔某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