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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葛思燕与被告伍文虎、侍军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葛思燕。被告伍文虎。被告侍军梅。原告葛思燕与被告伍文虎、侍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思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文虎、侍军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伍文虎向我借款230000元用于经营,当时被告书写了借据一份,并承诺2013年年底归还。后我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3年1月间,被告伍文虎因经营所需,分别于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月向原告借款6万元、7万元及10万元,三次共计借款23000元。每次被告伍文虎均书写了欠条给原告。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经结算,由被告伍文虎书写了一张230000元,并约定在2013年底归还的欠条给原告,并将以前的三张欠条收回。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侍军梅偿还3000元给原告。其余款项,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由于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葛思燕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二被告结婚登记手续等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葛思燕与被告伍文虎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侍军梅与被告伍文虎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侍军梅已经偿还给原告款3000元,应当从总借款230000元中扣除。二被告实际应偿还原告借款金额应为22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文虎、侍军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思燕借款2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由被告伍文虎、侍军梅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伍文虎、侍军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