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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刘学富、赵秀华、刘陈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刘学富,赵秀华,刘陈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四川安县人,城镇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薛卫,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县永河镇金星村;负责人赵云发,该村村主任。被告刘学富,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9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赵秀华,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刘陈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4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刘学富、赵秀华、刘陈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梁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