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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被告郭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