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被告郭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