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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冯志彩与秦四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彩,秦四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冯志彩。被告:秦四勇。原告冯志彩诉被告秦四勇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志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志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苗 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