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山东青岛。居民身份证号码:×××2417。委托代理人韩力均,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居民身份证号码:×××052X。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丽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仁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韩力均、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丁。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关系紧张,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9月至今,因原告回山东青岛工作,两人基本处于分居状态,期间被告于2014年8月份带两个孩子来山东,终因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被告在2015年初将两个孩子带回湖南,至今未归。因长子李某丙在被被告带走前已在原告老家山东潍坊上幼儿园,和爷爷奶奶相处非常好,且伍的的进步非常明显,从一切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希望长子李某丙归原告抚养,次子李某丁归被告抚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房产一套,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次子李某丁由被告抚养;3.平均分割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中澳新城景湖居F2幢B602房;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3.原告学历证书;4.李某丙荣誉证书及评价手册;5.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记录;6.被告向原告父母发送的短信记录;7.房地产权证;8.中国银行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导致我们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我们结婚7年,他多次殴打我,连我坐月子期间也一样,而且原告多次出轨,还挑拨婆媳关系。我辱骂原告及其养父母是因为他养父母殴打我,原告有家暴行为,不仅对我施暴,还对儿子施暴,特别是对大儿子。我被原告父母殴打后,我带着儿子回老家,原告没有半句问候,也没有给生活费。孩子需要打疫苗,我要求原告把疫苗本记过来,原告一直没寄,导致孩子现在还没打疫苗。孩子从出生开始一直跟被告生活,两个孩子由被告的父母共同照顾长达4年,孩子跟外公外婆的感情很好,外公外婆也愿意照顾两个孩子。原告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他在山东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户口,所以孩子上学的事情现在还没安排,被告在大儿子的户口所在地已经报了学校,马上要上一年级。原告的父母并非亲生父母,身体条件也不好,养父生活不能自理,养母需要照顾他,原告也经常出差加班,无暇照顾孩子,原告及其养父母都有家暴行为,脾气火爆,道德观念薄弱,不适合教育培养孩子。被告有工作,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工作比较轻松,可以照顾孩子,还有父母和妹妹可以帮忙照顾孩子,抚养条件比原告好。两个孩子对目前的生活环境很熟悉,跟身边的亲人很亲近,如果突然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对身心会造成十分大的伤害。当初生两个孩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做伴,兄弟两感情很好,如果将他们分开,长大后会没感情,对两个孩子的伤害是很大的,原告自己有3个哥哥姐姐远在外省,从小不在一起长大,对这种伤害有切身体会。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作为过错方应不分或少分财产,房产判归被告,并要求两个儿子归我抚养,原告应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7500元及两个孩子今年半年的生活费约4万元。被告李某乙对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1.门诊病历;2.被告与原告妹妹及堂妹的微信聊天记录;3.原告与他人的短信聊天记录;4.原告登陆被告邮箱的记录;5.照片四张。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0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丁。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李某甲称自长子李某丙出生后双方就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原告李某甲离开珠海到肇庆工作,因两地分居及小孩教育问题双方矛盾加剧,2013年11月原告李某甲到山东青岛工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8月15日,被告带两个孩子到山东青岛生活至2015年1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且被告李某乙还与原告养父母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双方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李某甲现已在山东青岛定居,不会回珠海与被告李某乙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李某乙没有工作,所以被告李某乙照顾两个儿子时间较长,但长子李某丙之前已在山东读幼儿园,希望长子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次子李某丁由被告李某乙抚养。被告李某乙称,原告李某甲在其怀孕期间出轨,且性格暴躁,脾气古怪,不能理解体谅被告李某乙在家带孩子的辛苦,经常挑起争端。2013年原告李某甲初去青岛工作,因生活环境不稳定,双方商议决定等原告李某甲稳定后再接被告及两个儿子去青岛,2014年8月,被告带两个儿子到青岛后,原告李某甲曾两次殴打被告李某乙,2015年1月,原告李某甲的养父母也对被告李某乙进行殴打,被告李某乙遂带两个儿子回湖南老家。两个儿子常年与自己共同生活,且长子李某丙现已被珠海高新区唐家小学录取,次子李某丁刚满两岁,需要母亲照顾,要求两个儿子都归自己抚养。2009年9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中澳新城景湖居F2幢B602房,登记为原、被告各占50%产权。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现价值为550000元,截至2015年7月14日,该房屋尚有124900.68元贷款本金未偿还。原、被告均主张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另查明,原告李某甲自称在山东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约12000元。被告李立群自称其在珠海慧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月收入约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根据庭审陈述,双方因原告李某甲工作原因常聚少离多,被告李某乙亦主张原告李某甲及其养父母对其殴打。被告李某乙不同意离婚,是因对儿子抚养权及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并非出于夫妻感情考虑。现原告李某甲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丙、李某丁的抚养问题。李某丙、李某丁长期跟随母亲生活,李某丙现已被珠海高新区唐家小学一年级录取。父母离婚不可避免给儿童造成心理伤害,李某丙、李某丁兄弟一直一起生活、互相陪伴,如原、被告离婚后分别抚养,将使二人分别生活于山东省青岛市和广东省珠海市,相见不便,兄弟感情势必逐渐疏远,不利于李某丙、李某丁健康成长。现被告李某乙愿意且有能力同时抚养两儿子,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李某甲要求单独抚养长子李某丙的请求不予支持。参照珠海市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被告收入情况,酌定原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李某丙、李某丁抚养费各2500元。被告李某乙要求原告李某甲支付两个儿子近半年生活费4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李某乙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某乙主张原告李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且曾殴打被告李某乙,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本案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购买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中澳新城景湖居F2幢B602房,双方庭审中已确定按现值550000元处理,截至2015年7月14日,该房屋尚有124900.68元贷款本金未偿还。因原告李某甲现已在山东定居,并非必须居住于涉案房屋,被告李某乙与两儿子在珠海生活,客观上便于居住管理涉案房屋,故对被告李某乙要求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准许,被告李某乙应补偿原告李某甲房屋对价款212550元[(550000元-124900元)÷2=212550元],涉案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余额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丙、李某丁由被告李某乙抚养,原告李某甲自2015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李某丙、李某丁抚养费各2500元,直至李某丙、李某丁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中澳新城景湖居F2幢B602房归被告李某乙所有,因购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余额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偿还;四、被告李某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李某甲第三项房屋分割对价款212550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五日内,原告李某甲协助被告李某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五、驳回被告李某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1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521元,被告李某乙负担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