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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潘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吉庆云申请执行袁俊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庆云,袁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潘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吉庆云,。被执行人袁俊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潘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0)松潘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袁俊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袁俊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俊红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川主寺分社开设的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袁俊红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川主寺分社账户中存款5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字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