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忠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75号罪犯李忠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3日、2013年1月25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李忠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李忠军假释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多次获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98.1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且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湖南省保靖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