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先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桂,韩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76号申请人张先桂,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韩忠生,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张先桂申请执行韩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忠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陈礼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