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景伟、贾春香、母志安、何跃武、张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景伟,贾春香,母志安,何跃武,张海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智达,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心主任。被告赵景伟,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贾春香,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母志安,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何跃武,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张海龙,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景伟、贾春香、母志安、何跃武、张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李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