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栋梁与任学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梁,任学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张栋梁,男,生于1994年2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任学宾,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梁诉被告任学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栋梁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