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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栋梁与任学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梁,任学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张栋梁,男,生于1994年2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任学宾,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梁诉被告任学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栋梁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