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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徐与黄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徐,黄相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徐徐。委托代理人:李侃(特别授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相雷。原告徐徐为与被告黄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月息3%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为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徐的委托代理人李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相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6月20日,被告黄相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相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徐借款10万元并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相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