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圣金与姚付洪债权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金,姚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圣金,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付洪,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张圣金与姚付洪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姚付洪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高塘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