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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夏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永州市零陵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授信额度为20万元。自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夏某某使用该卡出现透支情况,至案发前透支本金180903.49元本金,利息23622.47元。中国某某银行永州市零陵支行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5月7日二次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卡预期催收通知书》对其进行催收,夏某某仍未归还。直至案发后才于2015年3月26日归还全部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15时许,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夏某某在K某某次列车上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七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卡手续、透支详单、催收通知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使用银行信用卡大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全部归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荣政审 判 员  柏 松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