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李某某申请宣告失踪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边某某,男,2008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边某甲,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边某某祖父。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边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2015年7月20日由代理审判员姜珍林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边某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边某某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子关系,父亲边某乙于2011年9月1日因车祸死亡。2012年2月19日李某某将我遗弃在祖父边某甲家门前的屯路上,并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边某某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与边某乙的婚生子,边某乙于2011年9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2月19日将边某某置于边某甲家门外的屯路上,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梅河口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梅河口市公安局甲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梅河口市公安局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边某乙死亡证明、(2011)梅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及证人李某甲、白某某的当庭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12年2月19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边某某作为被申请人婚生子要求宣告申请人失踪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