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綦某甲与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甲,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綦某甲。法定代理人綦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农民。綦某甲与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綦某乙、委托代理人闫天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綦某甲诉称,綦某乙和被告沈某于二○一二年农历八月初六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綦某乙与被告沈某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沈某于2013年3月13日生育原告綦某甲。2014年7月綦某乙与被告沈某发生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綦某甲随綦某乙生活。被告沈某不尽抚养义务,拒不支付抚养费。要求被告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独立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沈某负担。被告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綦某乙和被告沈某于二○一二年农历八月初六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当时綦某乙和沈某均未达法定婚龄。原告綦某甲于2013年3月13日出生。2014年7月綦某乙和沈某因发生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綦某甲现由綦某乙抚养。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系其生母。本院认为,被告沈某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现由其生父綦某乙抚养,沈某作为原告的生母,应当负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数额偏高,结合本地消费水平,本院酌定为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每月给付原告綦某甲抚养费26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綦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的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抚养费,2015年的抚养费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案件受���费10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耿艳海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