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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组织机构代码62846XXXX。法定代表人鲍继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龙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雷莉,女,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24号山西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大厦10层1003号,组织机构代码27618XXXX。法定代表人王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将与被告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勇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任思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