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与郑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龙泉南二路7-504号。组织机构代码:39724468-6。法定代表人吴建美,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得斌,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与被告郑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得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得斌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得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黄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