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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适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适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崔华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润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适君,女。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适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纳拖欠的管理费及空调电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38.50元,由原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简丽芳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人民陪审员  黄茹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钰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