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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琼与汪传刚、何凤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03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汪传刚,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99-1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汪传刚,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何凤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琼人民币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人民币297.6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合计人民币31247.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何凤玲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1247.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