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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其与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028号原告王其,居民。委托代理人耿会艳,居民。被告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B幢12楼。法定代表人林敦宏,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闽侯县凤凰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林建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诉被告江苏正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 晖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