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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西河与崔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西河,崔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于西河,居民。被告崔莉莉,居民。委托代理人鹿国新,安丘贾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于西河诉被告崔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西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西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西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