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西河与崔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西河,崔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于西河,居民。被告崔莉莉,居民。委托代理人鹿国新,安丘贾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于西河诉被告崔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西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西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西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