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董某。被告牛某甲。原告董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红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牛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致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合,被告酗酒成性,酒后殴打原告,今年农历三月初六,因家庭琐事,被告掐住原告的脖子,致使原告二三分钟喘不过气来,后发现脖子周围出现了几块黑青,类似事件经常发生(有被告写的保证书为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生命权造成严重威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生存我强烈要求尽快与被告离婚,望领导能体谅我的心情。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处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牛某乙(1岁半)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董某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2、婚生男孩牛某乙的户口页;3、保证书两份。被告牛某甲辩称,她说的我不认可,说我掐他脖子窒息这事是假的,这是因为一些小事打闹过程中,不是故意弄到她的,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保证书是我亲自写的,这是我为了哄她,这事是以前的事,和现在没有什么关系,这个保证书是女方要求我写的,每次在家的小事我就不能说话,有时候我在家说错一句话就开始打架吵闹,她挠我脸上胳膊上都是伤,还拿刀砍我,我不同意离婚。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董某提供的证据1、证据2、3,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男叫牛某乙,男孩牛某乙现随原告董某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一个孩子,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