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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朝坤与利川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坤,利川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孙朝坤,农民。被告利川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林科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瑞,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孙朝坤诉被告利川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2007年3月13日登记的孙朝坤与钟昌桃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朝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朝坤承担。审 判 长  覃发超审 判 员  张文齐代理审判员  瞿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