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朝坤与利川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坤,利川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孙朝坤,农民。被告利川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林科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瑞,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孙朝坤诉被告利川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2007年3月13日登记的孙朝坤与钟昌桃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朝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朝坤承担。审 判 长 覃发超审 判 员 张文齐代理审判员 瞿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