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松池与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池,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池。委托代理人李楠,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平。申请执行人李松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2.20元和申请执行费2933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执行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电话号码都是处在关机状态,2015年7月8日,执行员到达被执行人梁平的家中向其父亲梁卜平和其妻子梁乜枫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并把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诉讼法律文书由其家属转交给被执行人梁平,但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一直未能联系上。经调查,本案在审判阶段,被执行人梁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其父和其妻子以及村干部一致反映,被执行人梁平已外出多年,不知去向,无法与其联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平个人银行存款、房屋权属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登记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2015年8月6日本案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李松池电话沟通联系,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以无财产类专属管理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莫羡强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覃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