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睿与赵綦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睿,赵綦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67号原告唐睿,住重庆市江津市。法定代理人唐道刚,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赵綦川,户籍地重庆市石壕镇,住重庆市金凤电子园。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睿诉被告赵綦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唐睿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唐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