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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9047-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委托代理人周紫柔,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李婷婷,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见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