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凤来与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来,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张凤来。委托代理人张士银,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来与被告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来张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来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