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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阿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原告阿某某。被告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佩  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祝杨盈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