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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代福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福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镇天台八路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麻生浩司,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代福乾,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代福乾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福乾暂时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