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牟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牟某。被告:应某。原告牟某为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