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西安沣京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阳生缘塑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沣京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阳生缘塑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沣京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延让,住所地户县草堂路323号。委托代理人汪广省,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阳生缘塑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佐龙。本院在执行西安沣京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阳生缘塑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55570.19元(扣除了已支付的100000元),355570.19元按月1.17%的利率支付2009年9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承担一审诉讼费4805元、二审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5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50000元,对其余之款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