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来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侯审于现住址;于2015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于现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4日间,利用其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惠民支行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3950元,被其挥霍。经盛京银行多次催缴还透支款项。案后,赃款已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盛京银行信用卡上门催收记录、盛京银行营口分行情况说明、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当庭认罪,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金 梅审判员 韩素坤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