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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冯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