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海洋电脑城方舟科技经销部诉被告庄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海洋电脑城方舟科技经销部,庄利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海洋电脑城方舟科技经销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工农路12号院23排5号。负责人李志平,该经销部经理。被告庄利敏,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海洋电脑城方舟科技经销部诉被告庄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南郊区海洋电脑城方舟科技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退还原告6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