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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积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积佳建材有限公司,赵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积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2591弄阳光大厦1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石家豪,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柏林,亭湖区柏木木装潢材料经营部业主。申请执行人上海积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柏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