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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