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