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满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满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367号申请人陕西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傅满鸿。本院在执行陕西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满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执字第00367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乐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