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邱某泡与张某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泡,张某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邱某泡,女,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郑站场,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冬,男,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泡诉被告张某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泡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泡负担。审判员 李庆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