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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邱某泡与张某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泡,张某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邱某泡,女,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郑站场,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冬,男,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泡诉被告张某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泡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泡负担。审判员  李庆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