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张译。委托代理人张宁。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7元,由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