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与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张帷钦。委托代理人严淼海,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祥。被告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国。原告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祥物业公司)、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力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严淼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祥物业公司、金嘉力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诉称:2012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祥祥物业公司签订商务大楼租赁经营权使用合同1份,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到期后可续租4年,实际租赁期为9年,从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前三年合计租赁使用费1254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租赁使用费在前三年基础上递增6%,第六至第九年在第四年至第五年基础上递增8%,第四至第九年租赁使用费按年交付,在每前一年租赁到期前一个月付清,每年均先付清租赁使用费后使用房屋;被告祥祥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如确需转租、转让须事先征得原告的同意;如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租赁使用费20%违约金等内容。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租赁房屋等义务。2012年12月7日,两被告出具证明1份,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祥祥物业公司的商务大楼由被告金嘉力酒店在经营使用,被告金嘉力酒店在实际经营使用商务大楼后已付清前三年的租金1254万元。2014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金嘉力酒店发出告知函1份,要求其支付第四年(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的租金443.08万元。嗣后,被告金嘉力酒店仅支付143.08万元,余款未付。2015年2月7日,被告金嘉力酒店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对余欠300万元租金分两期支付,在同年2月17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200万元在同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两被告仍未支付尚欠租金300万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300万元及违约金60万元,合计360万元。被告祥祥物业公司、金嘉力酒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赁经营权使用合同、证明、承诺书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祥祥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经营权使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祥祥物业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使用费,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金嘉力酒店征得原告同意后,作为案涉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自愿承担支付所欠租赁使用费300万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金嘉力酒店承担违约金6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使用费30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0元,合计3600000元;二、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应支付的其中3000000元租赁使用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驳回杭州萧山北干荣庄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杭州祥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杭州祥元金嘉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其中15400元受理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