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文物商店与被告张宇、第三人王卉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长沙市文物商店,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附***号。法定代表人罗欣。委托代理人肖三红,湖南省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男,1984年8月出生。第三人王卉江,女,1989年2月出生。原告长沙市文物商店与被告张宇、第三人王卉江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文物商店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宇、第三人王卉江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长沙市文物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文物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长沙市文物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