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新桂与郑生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桂,郑生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刘新桂,男,194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生民,男,194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桂诉被告郑生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志林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