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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新桂与郑生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桂,郑生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刘新桂,男,194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生民,男,194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桂诉被告郑生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志林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航 微信公众号“”